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告法草案:不给烟草广告留后门

陈佐 阅读:2835 2014-08-31 08:35:36 评论:0
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(修订草案)》,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、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,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。对于烟草广告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表示,草案严格程度有待提高,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。

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表示,宪法提出要“保护人民健康”这样一种原则,而香烟有害健康已是共识。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明确每一个缔约方应根 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。我国2005年批准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,2008年生效,所以应按照公约规定“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”。“草案对此要非常清楚地表达,没必要遮遮掩掩地再允许做烟草广告。”姒健敏称。

  任茂东委员提出:“按照草案规定的条文还是允许为烟草做广告的,那么我想问一下,到底允许在什么地方、什么方式、通过什么媒体做广告?”他认 为,草案要体现“禁止为烟草做广告”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,而不是去教烟草企业怎么做广告。可以直接写明烟草一律不得做广告,不用兜圈子,不用花那么多篇 幅去列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和场所。

  此外,任茂东委员还提出,现在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,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。不仅要禁止其做广告的行为,而且要禁止 其促销、赞助等行为,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,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“后门”。另外,草案第20条规定了禁止“变相”发布烟 草广告,“这个变相到底包括哪些行为,能写明的一定要写明,不要出个谜语让司法机关去猜。”任茂东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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